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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怠于驗收的法律問題分析
編輯:gslfcs.com  來源:上海市工商聯房地產商會  日期: 2022-12-6

  實務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方(或實際施工方)在工程竣工后經常面臨發包方怠于驗收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會導致竣工日期無法界定,從而使得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工程款結算產生爭議。另外,竣工日期的不確定性除了涉及竣工結算及工程進度款支付外,還會影響質量保修責任的起算時間和質保金返還時間以及其他工程相關風險轉移的時間節點的認定,該等時間點的不確定性容易使承包方因此承擔無法預估的風險與責任,因此發包方怠于驗收的行為對承包方來講系工程項目中的一大隱患。我們在此討論發包人怠于驗收的相關法律問題以便于承包人在遇到相似問題時能夠及時地采取相應的救濟措施,同時也警醒發包人積極履行驗收義務避免產生相關糾紛。


  案情概要
  2012年10月左右,阜新新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阜新新興公司”)”與中國新興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國新興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由中國新興公司對大唐榮城1#-9#、17#、18#、D2、地下室進行工程施工。
  2012年12月28日,阜新新興公司作為建設單位、阜新市建設監理總公司作為監理單位、中國新興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棕櫚建筑規劃設計(北京)有限公司作為設計單位,四方簽署1#-3#《單位(子公司)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綜合驗收結論:符合設計及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要求,合格,同意驗收。
  2014年7月24日,中國新興公司向阜新新興公司發出《工作聯系單》,聯系事由:關于大唐榮城4#-9#住宅樓、D2車庫、17#樓、18#樓預驗收事宜。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未簽字蓋章。2014年8月28日,中國新興公司向阜新新興公司發出《大唐榮城工程聯系單》,載明:“4#-9#樓驗收時間確定在2014年9月10日。”阜新新興公司未予簽字蓋章。
  【阜新新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國新興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①
 、 阜新新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國新興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466號。
  【判決概要】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工程分為一期(1#-3#樓)和二期(4#-9#樓)。關于一期工程,根據合同約定,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四方已作出《1#-3#,〈單位(子公司)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四方一致表示,1#-3#樓竣工驗收完畢。關于二期工程,根據查明事實,2014年7月24日,中國新興公司已向阜新新興公司申請驗收,阜新新興公司并未對該申請予以回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了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亦約定了: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的,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因此,二期工程雖未進行竣工驗收,但施工方已向建設方提出竣工驗收的申請,說明已基本完成案涉工程的建設,因阜新新興公司原因未組織驗收。因此,案涉工程應按前述法律規定視為竣工,并具備結算條件。
  爭  點
  1.工程竣工驗收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效果?
  2.發包人應如何履行竣工驗收義務?法律中有何規定?
  3.發包人怠于驗收時承包人有何救濟途徑?存在哪些法律依據?
  案件分析
  一工程竣工驗收的法律性質與法律效果
  (一)工程竣工驗收的法律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法律明確了發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驗收義務,其制定的背景即認為唯有在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努力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才可能獲取的完整利益,形成一個完整的合同履行體系,同時也只有在發包人與承包人相互配合,才能順利推進合同的履行。
  發包人的驗收義務雖被《民法典》明文確立下來,但對于發包人驗收義務的法律性質,學界卻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而且在這兩種觀點影響下,會對實務案例中對發包人怠于驗收是否屬于違約行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的認定產生兩種截然不同的結論。
  這兩種學說觀點分別為“債權人負擔說”與“債務人義務說”。
  其中,“債權人負擔說”觀點的學者認為,驗收等債權人受領行為本身是債權效力的體現,由于民法中通說認為債權本身不應伴隨有義務,將債權人的協助行為區別于民法中狹義的“義務”概念,而這種協助行為就被稱為是一種強度較弱的不真正義務,即所謂的“債權人負擔”,而不履行這一類的不真正義務的情況下,僅僅只是令債權人的債權陷入遲延,僅會產生對自己的債權難以實現,即使債權人不實現利益的法律后果。換言之,與狹義的民事上的義務不同的是,這種不真正義務雖然存在,但債務人一般不得請求履行,債權人違反該義務也不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也不構成違約行為,不會因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僅僅只需自行負擔此不真正義務的不履行導致的權利減損或喪失。
  而持“債務人義務說”觀點的學者則傾向于認為債權人的受領等行為屬于法定或是合同約定的義務,系真正意義上的“義務”,并非一種依附于權利的負擔。筆者亦支持此觀點,因為一旦將其與權利相牽連,其性質就決定了債權人可以因此放棄受領而只是承擔不利益的后果,這顯然是不合理的。盡管債權是一種財產權,但它與物權財產權所不同的是其屬于一種相對權,必須依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才能實現。所以行使這種財產權時就不能不考慮債務人的行為和利益。
  而具言之,在案例所涉及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由于該等合同屬于合同雙方均存在各自的權利與各自的義務的雙務合同,因此發包方作為受領竣工的工程項目的債權人,其存在受領權利的同時也勢必存在著與權利相對應的義務,而這些義務包括合同中約定的,也包括法定的,如最為普通的支付工程進度款項,也包括我們所重點討論的工程竣工驗收。如果發包人拒絕受領同時也拒絕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義務,此時合同又不屬于發包人可以任意解除的情形,發包人顯然是構成違約的。然而發包人在拒絕受領拒絕驗收的同時,履行了自己的其他義務,但是這種拒絕驗收、拒絕受領的行為也會給承包人造成難以推進相關工程或是因未驗收導致無法請求發包人支付相關款項,進一步導致時效性利益上的損害,所以拒絕受領、怠于驗收等不僅僅關系到發包人的利益,而且關系到承包人的利益。由于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一部分有著較大的時間、空間范圍上的影響,發包人的該等拖延或拒絕驗收的行為甚至會進一步影響到社會發展及一系列的信用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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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工程款項給付時間認定的影響
  在實務中,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中的合同約定普遍遵循著先驗收后支付工程款項的規則!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簡稱“《施工合同范本》”)中通用合同條款第14條約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的合同價款。而《施工合同范本》作為合同范本,其文本或是其中條文自然是被廣泛應用于建筑工程項目的合同訂立中,因此在建設工程中支付竣工后的工程款項時,都會存在一定的驗收步驟,并且以驗收完成、形成驗收合格的相關文書的落款日期作為計算工程款項支付日期的起始日期,常見的合同條款約定方式例如:“在XX工程項目通過XX驗收部門驗收合格后X日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剩余的XX款項!
  除了行業慣例性的約定外,我國《民法典》甚至直接在法律上確立了這種后付主義,《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睆姆l的設計上就可以看出,在我國民法中,對驗收合格后支付的該部分工程價款的支付方式采取的是后付主義。直接在法律中明確了發包人驗收與支付款項的順序,即只有在發包人完成驗收之后,承包人才能夠要求發包人支付剩余價款。
  因此無論是行業中的習慣性約定方式還是法律規定,工程驗收以及確認驗收合格的時間都直接決定了工程款項給付的時間。由于建筑工程價款普遍屬于較高額的款項,款項的轉移支配也會直接影響到承包人與發包人從該等款項中獲取資本性收益,其外延性的影響也是不可小覷的。
  2、對工程相關風險轉移時間的影響
  合同中的風險負擔會影響到合同雙方或是一方對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的不利益的承擔,在這種情況下也許是一方承擔,也可能是雙方合理分擔相關的風險。而風險負擔包括物的風險和債的風險,債的風險中又存在履行風險和對價風險兩種,這里我們只討論對價風險。
  在我們討論的案例所涉及的建設工程實踐中,承包人是在發包人所有的土地上進行工程建設活動,根據“房地一體”原則,建設中的工程并非法律上獨立的物,其附著于發包人的土地上因而應當是歸屬于發包人所有。也因此,一般情形下,發包人作為“房地”的所有權人,除非與承包人在合同中另有特殊約定,例如與地震、臺風等天災相關的風險理應由發包人承擔。這種風險承擔的方式具言之就例如工程項目因為一定的事變導致了毀損或是滅失,在這樣的情形之下,發包方的對價義務是否會同時消滅,還是其仍然需要支付工程項目所對應的價款。
  關于風險負擔的問題,《民法典》第十七章承攬合同與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中均未針對該兩種合同進行直接的規定,因此我們在此參照最為普通的買賣合同一章中的規定,即第六百零四條、第六百零五條之規定,第六百零四條所遵循的是交付主義的基本規則,即交付時點為風險負擔轉移的時點,但第六百零五條對該基本規則進行了特殊性情況的補充,使受讓方在交付過程中也負有了一定的義務。在此規定之下,即原則上工程相關風險包括合同價款的風險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前,均是由承包人承擔,若建設工程項目在驗收合格前發生任何意外導致毀損或是滅失的,承包人不得向發包人主張支付剩余合同款項。驗收合格時點同時也成為了風險轉移時點。
  3、對質保期起算時間的影響
  我國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保修期限的認定影響到施工單位要在多長的時間范圍內承擔一種具有不確定性的保修責任,那么保修期限的計算與其起始的時點的認定就顯得尤為重要。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工程質管條例》”)在第四十條第三款中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即在我國,某一工程驗收合格日期就直接決定了質保期的起算之日。
  4、對工程質量認定的影響
  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工程建設全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對工程質量實行控制的最后一個重要環節?⒐を炇蘸细窈,發包人需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也意味著對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的認可。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蓖瑯右泊_認了竣工驗收這一步驟系對工程質量的最終保障。另外,竣工驗收確定工程質量是否達到相關標準之外,同樣也會影響到工程質量問題由哪一方承擔相關責任,例如發包人若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工程,那么發生質量問題的,則需發包人自行負責。
  二發包人的竣工驗收義務
 。ㄒ唬┓杉跋嚓P規范對于發包人竣工驗收義務的相關規定
  首先是《民法典》在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敝苯釉诜芍幸幎税l包人竣工驗收的義務并強調了“及時”這一驗收時間上的要求。
  《工程質管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边@里的建設單位一般情況下即為工程中的發包方,而施工方即為承包方。由此可以看出竣工驗收雖然是由施工方或是承包方提起申請,但實際組織驗收的應當是發包方,即該義務主體應當是發包方。
  《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條款第2.7條約定:“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可見無論是法律規范還是行業慣例上,發包人均存在著按照合同約定在一定的時限范圍內進行工程驗收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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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條款第13.2.2條的規定,竣工驗收基本上應遵循如下的程序步驟進行:
  (1)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14天內完成審查并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尚不具備驗收條件的,應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驗收前承包人還需完成的工作內容,承包人應在完成監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將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提交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經監理人審核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28天內審批完畢并組織監理人、承包人、設計人等相關單位完成竣工驗收。
  (3)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在驗收合格后14天內向承包人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驗收合格后第15天起視為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4)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監理人應按照驗收意見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復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復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應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按本項約定的程序重新進行驗收。
  (5)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應在轉移占有工程后7天內向承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轉移占有后第15天起視為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以上步驟系通用條款中針對驗收的步驟約定,當然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也可以就竣工驗收程序進行更進一步或是更為詳細的約定,根據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履行時就依據合同約定進行相關的驗收步驟,這里就不予贅述了。
  由于工程驗收合格會連帶著產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且一般是將相關責任與風險轉移到發包人一方,因此在建筑工程實務當中,發包人基于自身的一些不當利益或是出于各種目的:例如發包人在工程竣工應付款期間資金缺乏,無法支付工程款因而通過拖延驗收從而達到拉長支付周期的目的;或是發包人是為了推后辦理竣工手續及后續的房產證,將固定資產移交時間進行相應順延,以滿足公司財務的需要等。在承包人對承包的項目建設施工完畢并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故意拖延進行驗收。
 。ㄒ唬┽槍Πl包人怠于驗收繼而因未經驗收合格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項之行為的救濟途徑
  大多數發包人故意拖延驗收均與拖延支付工程價款有關,為防止發包人因此惡意拖延,在前期階段,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竣工、具備驗收條件時,及時并主動地向發包方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紙質郵寄等多種方式向發包人提交該文書,即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聯系地址、聯系人或是通過查詢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或是企查查一類的企業信息網站獲取發包人最新地址等,多途徑投遞。但無論是以何種方式提交,都要注意證據的留存,例如采取郵寄的方式提交的,應保留寫有郵寄內容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郵寄憑證,甚至可以將《報告》封裝寄送的全過程拍成視頻形式留存,郵寄憑證包括寄出的憑證以及對方簽收的憑證,重點應關注簽收日期。
  若是寄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發包人仍然沒有任何回應,且承包人向發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項時發包人以未驗收合格無法確認竣工日期為由拒絕的,承包人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一)》”)第九條第二項:“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等條款并輔之以合同相關支付款項的條件的約定條款,例如《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條款第13.2.3對于竣工日期認定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ǘ╆P于發包人怠于驗收時承包人在風險轉移、質保金返還等問題上的法律依據
  首先,在風險承擔上,根據《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條之規定,在買賣合同中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雖然《民法典》并未在建設工程合同這一章中專門規定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交付與風險轉移的聯系,但根據體系解釋,且基于買賣合同系合同最為基礎的類型,不難得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也應遵循風險隨交付轉移的原則,同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也應適用“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未按期交付”的這種情況下風險轉移時點的例外,具言于建設工程合同中,即若因發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項目未能按期交付或是完成竣工驗收實現竣工,例如發包人遲遲不予組織驗收,無限期的推遲驗收合格日期,那么根據相關規定及理念,工程風險應當在推定的竣工日期(詳見前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一)》第九條第二項以及《施工合同范本》13.2.3)轉移到發包人處,此后的一切意外毀損、滅失都應由發包人承擔相關的后果。
  而在質保金的問題上,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承包人若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背邪艘膊槐匾虬l包人的拖延驗收確認工程質量合格與否而無限期的處于工程質量的不確定性之中。
  (三)發包人怠于驗收導致的違約行為的追責依據
  首先,《民法典》在第七百九十九條中規定發包人的驗收義務,即是確立了發包人的竣工驗收行為系法律所要求的工程項目中必備的,其怠于驗收或是拖延驗收的行為本就是屬于一種違法行為,雖該七百九十九條并非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定,但該規定屬于在一定程度上為承包人提供了追究發包人怠于驗收的違約責任的基礎。
  其次,《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條款13.2.2第二款中約定:“發包人不按照本項約定組織竣工驗收、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每逾期一天,應以簽約合同價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然而,這一約定只是一種最為輕微的違約金計算方式,合同雙方也可以為防止怠于驗收行為的出現約定更為嚴苛的違約金條款,例如每逾期一日,以合同價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違約金等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歸根到底還是一種民事合同,建立在合同雙方具有自由意志的合意基礎之上。
  另外,發包人怠于驗收時的相關違約責任以合同約定為主,但若是因發包人怠于驗收的行為造成了承包人其他的損失的,承包人同樣可以以實際損失請求發包人對此予以賠償,鑒于本文主要圍繞怠于驗收行為進行討論,在此對實際損失的賠償問題不予贅述。
  結 語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為避免發包人為一己私欲故意拖延或怠惰履行竣工驗收義務,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后積極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同時,應靈活運用相關法律規定中因發包人怠于或故意拖延驗收的情況下對“竣工日期”的推定性規定,維護自己在建設工程項目完工后的相關合法權益。除此之外,承包人也可以運用合同,約定怠于驗收的相關違約條款,設定具有一定威懾性的怠于驗收違約責任,從而推動發包人衡量利弊后積極履行竣工驗收義務,更好的維護自身權利的同時,也同時維護社會誠信利益,推動社會經濟的良性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ㄈ┙ㄔO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ㄔO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之日;
 。ǘ┏邪艘呀浱峤豢⒐を炇請蟾,發包人故意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ㄈ┙ㄔO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通用條款13.2.3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