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發《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并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確了新建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積以30至45平方米為主,最大不超過60平方米。公租房項目應實行物業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規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及外地來津就業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租房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建設任務目標選址,同步配套建設教育、社區服務、商業金融等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公租房在交付使用前,應當按照經濟、環保原則進行適當裝修,具備基本使用功能,達到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公租房項目實施社區綜合管理。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立居民委員會,項目入住時同步開展工作。
公租房租金標準按照項目所在區域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確定和調整。具體項目的租金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提出,經市發改委核定后公布。每套公租房的租金由經營單位按照核定的租金標準,結合樓層、朝向調劑等確定。
公租房承租家庭不得轉借、轉租、空置、損壞所承租的住房,不得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
公租房產權單位及其委托的經營單位不得改變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配套設施及經營性配套公建的規劃使用用途。
承租公租房期間,承租家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或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可申請相應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承租期間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及承租家庭使用公租房發生的水、電、氣、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由承租家庭承擔。
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條件的家庭,按廉租房管理相關規定擔負物業管理服務費,在承租公租房期間的物業管理服務費與廉租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差額,由住房保障資金支付,撥付給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